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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栏目:上海居住证 人气:0发表时间:2024-08-09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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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各位要办理《上海居住证》积分的朋友们,大家了解过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吗?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本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上海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居住证》,并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xx、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解读:别掰着手指头算了,大家看表)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解读:不是随便什么学历就能积分的,即便是学信网能查到的。详见下文细则部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解读:别奇怪,你都能考出这么牛的职业资格了,而且你还被成功聘用对应岗位了,那你的收入低于上海市社会平均工资,那实在也有点说不过去。)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解读:上文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指的就是不是随随便便什么什么一个二级证书就能左边加分右边的,是有具体的种类清单的。我都遇到过拿着什么“高级婚庆司仪证、高级美容师”来问我能不能积分的.....)

  

(四)在上海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解读:补缴不计入积分,断缴了就重新计算。此外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也要依法对应或按比例缴纳哦,不然也不作为积分依据。)

  

第七条(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解读:详情点击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坦白的说,和绝大部分家长没啥关系,在此我们就不展开了。)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解读:凡是纠结于“紧缺专业”的家长,我也不说太多的细节了,就讲两个简单的道理。

  

首先,上海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中,相应的专业都有对应的专业代码。就好比一个人,都叫“张三”是可以的,但是不会有两个相同的身份证号码。专业代码的意义就类似于专业的身份证号码。不要被无良的机构骗了,核实一下他们向你推荐的专业对应的代码吧。专业名称和代码必须全部一字不差!

  

其次,看看原文中的“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这一条,我见过拿着某机构的“船舶工程技术”专业毕业证书来问我为什么没有加紧缺专业分。我只能说,先找个造船厂去面试吧。然后你会发现还是不能积分,因为代码不一样。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解读:提示,此分值还要根据公司股权按比例分配。)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解读:政府开恩了,没能及时调整基数的、工作遇到调整的这回有救了。土豪家长更爽,直接3倍社保交24个月。不过代价比较大就是了,而且以后还要继续保持此基数哦。)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解读:此处,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上海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上海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上海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上海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解读:简单的说如果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就是违反了。如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左边加分右边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上海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上海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xx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xx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xx、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解读:感谢政府吧,至少2018年孩子参加中考的家长,不用担心政策变化了。注:原文件是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细则补充:

  

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解读:这回意思够明白了吧,不是仅仅是学历就可以积分的。“重结果更重过程”。考试时你本人考的吗?材料齐全吗?教育经历合理吗?总结下来就是:在继续教育类学历中,你取得的学历的教育经历建议与你的社保记录、个人履历相匹配。网络教育、成人教育都是有学籍概念的,请问是上海吗?自考是分考点的军校学历要配相关服役、退役证明。)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上海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解读:职业技能应为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为宜。“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上海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上海获得。”但是一样请符合“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这个定义。简单的说就是社保记录和履历。所以不要再轻信什么外地办职称去积分这种勾当了。)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上海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5.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积分有效期及失效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居住证》有效期一致。持证人《上海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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