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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社保和单位不一致

栏目:上海居住证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8-23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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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社保和单位不一致

(2018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社保和单位不一致)

  

我要办理引进人才落户,我档案在户籍地人才中心,公司人事告诉我要提供同意调出函,可是我打电话给户籍地人才中心,他们那边说不出具这个东西的,这个我要怎么办呀?

  

答:办理引进人才,首先需要填写《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其中有一栏是调出单位意见,如果户籍地保管档案的人才中心在上面填写完整,然后盖章,那么可以替代同意调出函。

  

问:本人已符合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规定的条件,但是配偶尚未在上海找到工作,是否可以先办理我一人?

  

答:可以。配偶不符合条件暂不随调的,提供《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配偶暂不随调)、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配偶暂不随调书面承诺证明。

  

问:本人的居转户材料已在申报过程中,原申请的迁入落户的房屋已出售,请问户口审批通过后,仍可以落户吗?

  

答:落户房产已出售,即使审批通过,如房产产权人非申请人直系亲属,将无法落户。若您提交的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申请单位应及时与受理部门联系撤回申请,更新材料后再提交申请。

  

案例:近日,某单位人事专员至受理窗口为员工孙先生提交首次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的申报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查询后发现孙先生今年36岁,于2015年1月来沪工作,现在单位从事销售总监的职务,中专学历,没有职称,但其社保缴费基数很高,目前系统显示其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累计时间为16个月,社保基数一直为上海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的3倍。根据孙先生的基本情况,工作人员只能遗憾地告知单位人事,由于目前孙先生的积分未达到总积分标准分值120分的条件,所以暂时还无法受理其积分的申请。但是根据2015年7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及2015年11月1日颁布的《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相关文件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虽然目前孙先生的社保基数符合3倍的要求,但还未达到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的条件,建议孙先生等到其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时间满24个月,且社保基数仍为上海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的3倍后,单位可依据此条件再为其申报积分。

  

点睛:2015年11月1日颁布的《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共计十二条科创人才新政,其中第一至第三条与居住证积分政策相关,且符合第三条新政的申请人员占比最大。建议申报单位在为员工申办居住证积分时,登录“21世纪人才网”、“浦东人才服务网”了解相关政策。但申报的时候请注意: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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