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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现在外来人员可以在上海市申请居住证。 办理上海外来人员居住证要

栏目:上海居住证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7-28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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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现在外来人员可以在上海市申请居住证。 办理上海外来人员居住证要

(听说现在外来人员可以在上海市申请居住证。 办理上海外来人员居住证要)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左边加分右边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左边加分右边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10分

  

2、36??50周岁5分

  

3、51周岁以上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25分

  

2、硕士23分

  

3、学士21分

  

4、大学本科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

  

4、未受聘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

  

2、其它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30分

  

2、博士生导师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8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5?10分

  

9、其它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0分

  

三、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10分

  

2、需要5分

  

3、控制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10分

  

3、其它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10分

  

2、一般地区0分

  

第六条(附左边加分右边)

  

附左边加分右边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左边加分右边、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左边加分右边、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左边加分右边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左边加分右边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左边加分右边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左边加分右边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15分

  

4、其它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左边加分右边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左边加分右边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左边加分右边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左边加分右边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5分

  

3、其它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左边加分右边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左边加分右边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5?20分

  

2、其它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须知

  

一、管理部门

  

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

  

二、受理部门及地点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大木桥路123号)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

  

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试点区街道受理点

  

三、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

  

四、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

  

五、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境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委托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学历学位证明须经验证,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收入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除居民户口簿外,其余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应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的验资报告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通知书》的要求,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八、工本费

  

人民币25元。

  

九、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为市人事局审核认定期限)。

  

十、受理时间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国定节假日除外)

  

3、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街道受理点见受理点的公告。

  

十一、咨询电话及网址

  

1、*610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3、咨询网址为

  

先租房子,凭租房协议书再办居住证。在居委会登记,再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拍照、办证。

  

第四条(申办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五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确认后签字,同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如果是办理临时居住证,那就带好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到街道或居委会去填表,凭申请表到附近的街道服务中心当场照相制作就可以了,工本费20元。

  

临时居住证也是长期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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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办理人才引进类居住证,请参考一下: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用人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左边加分右边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左边加分右边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第五条(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10分

  

2、36??50周岁5分

  

3、51周岁以上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25分

  

2、硕士23分

  

3、学士21分

  

4、大学本科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

  

4、未受聘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

  

2、其它0分

  

二、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根据不同的执业(职业)资格,给予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30分

  

2、博士生导师25分

  

或获得国家级奖励

  

3、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局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元及以上

  

4、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8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处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5000元及以上

  

或获得省部级奖励

  

5、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科级以上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

  

6、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分

  

或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或受聘于机关担任一般职务

  

或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缴税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

  

7、获得执业(职业)资格5?15分

  

8、拥有发明专利5?10分

  

9、其它0分

  

(二)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项最高分为5分。对于国家、本市和境外的专业培训证书,经认定给予1?5分。有多种证书分值可累计,但总分不超过5分。各类开展专业培训、发放专业培训证书的合法机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专业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评价计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1?5分

  

2、未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0分

  

三、导向分

  

导向分部分满分为30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等3项要素组成。

  

(一)专业类别导向

  

专业类别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10分

  

2、需要5分

  

3、控制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

  

产业(行业)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引进相关的人才;“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行业10分

  

2、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10分

  

3、其它0分

  

(三)地区导向

  

地区导向项最高分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重点发展地区10分

  

2、一般地区0分

  

第六条(附左边加分右边)

  

附左边加分右边部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同行专家推荐附左边加分右边、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左边加分右边、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左边加分右边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左边加分右边等4项要素,4项要素的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左边加分右边

  

同行专家、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附左边加分右边项最高分为20分,如有多名专家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推荐只计最高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具备推荐本行业“特殊才能”人才的资格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两院院士推荐20分

  

2、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推荐15分

  

3、博士生导师推荐15分

  

4、其它0分

  

(二)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左边加分右边

  

人才在沪投资创业附左边加分右边项最高分为20分。在沪投资额可累计;如创办多个企业及机构,缴税额可累计,聘用本市员工人数可累计。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5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50人及以上

  

3、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3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30人及以上

  

或在本市投资创办民办非企业机构

  

4、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分

  

或投资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缴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或投资创办的单位聘用本市员工10人及以上

  

5、其它0分

  

(三)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左边加分右边

  

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附左边加分右边最高分为10分,经历应当连续,不得累计;有多次经历只计最高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一年及以上境外工作或留学经历10分

  

2、有三个月及以上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5分

  

3、其它0分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经核定给予的附左边加分右边

  

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给予的附左边加分右边项最高分为20分,是指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规定,经市人事局核定后可给予5?20分。

  

本项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法规有相应规定5?20分

  

2、其它0分

  

第七条(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别办理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9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任选办理三种有效期的《居住证》;

  

2、分值在89分以下、70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9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第八条(本办法的调整)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引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确定、调整并公布申领6个月、1年、3年和5年有效期《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第九条(附则)

  

本试行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须知

  

一、管理部门

  

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

  

二、受理部门及地点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大木桥路123号)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

  

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试点区街道受理点

  

三、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

  

四、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

  

五、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境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委托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学历学位证明须经验证,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收入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除居民户口簿外,其余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应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的验资报告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通知书》的要求,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八、工本费

  

人民币25元。

  

九、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为市人事局审核认定期限)。

  

十、受理时间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国定节假日除外)

  

3、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街道受理点见受理点的公告。

  

十一、咨询电话及网址

  

1、*610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3、咨询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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